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及核查公告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后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现对参加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共3427人,见附件1)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5日。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公示期内采取短信及邮箱举报方式:
短信举报:16696605987。
举报邮箱:yaoshishenhejb@163.com
二、考后资格核查
(一)核查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后核查时间定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9日(工作日)。
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0日16时为上传核查材料时间,请受核查人员(附件1名单人员)随时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证书办理内公示公告)和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消息,按要求提交核查材料。
(二)核查方式
采取网上上传原件电子版扫描件方式进行,受核查人员根据公示名单(附件1)显示的报名地市,将核查材料上传至对应电子邮箱(附件2)。
(三)核查材料
受核查人员(附件1)需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学历认证报告。
4.单位出具的专业年限工作证明(见模板)。
5.单位合法开业的许可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不是营业执照)。
6.职称证书(免二科考生)(不是聘书)。
7.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国(境)外学历)。
8.非河南省户籍的考生需提供河南省内户口本和一年以上连续在河南(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河南省内居住证和一年以上连续在河南(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材料要求
1.在职取得学历,达不到规定报考年限的,若前置学历是中专,需提供2018年1月1日以后河南省中职学历认证中心(网址:https://xlrz.vae.ha.cn/00/1000.aspx)出具的认证报告。
2.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有效期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以查询到的本人学历信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认证报告,其中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要求PDF格式)。
3.专业年限工作证明需写清楚具体的工作岗位,如质量管理员、化验员等。
4.上传材料文件名统一为:姓名+身份证号,以压缩文件的形式发送。
5.上传审核材料与报名时上传的学历证书信息必须一致。
6.截止到2023年12月19日20时未上传审核材料的及材料不齐全的,按未通过审核处理。
各审核点审核电子邮箱请见附件2。相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及规定,请查看“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右侧“执业药师”专栏--“政策法规”。
三、有关要求
受核查人员提交的审核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如发现有造假行为或不符合报名资格,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责任由本人承担。各位受核查人员要保持手机和短信畅通。
核查结束后将在网上公布核查结果,请随时关注“河南人事考试网(证书办理内公示公告)”或“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消息。
附件: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