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0-5-17 22:09:50
  • 人社部发〔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为健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体系,规范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标准和程序,现将《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翻译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翻译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人员能力水平,促进我国翻译事业的发展,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是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探索。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7个语种长期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人员。其他语种相应级别翻译专业人员的评价,暂按照《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现行办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再进行翻译系列相应语种译审和副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是翻译系列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资深翻译采取评审的方式取得;一级翻译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开展全国范围的资深翻译评审和一级翻译的考试与评审工作。

    其他具备组建资深翻译、一级翻译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和中央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后,可在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开展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的评审工作。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或者中央单位,应当委托中国外文局统一承担资深翻译、一级翻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深翻译

    第六条 资深翻译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资深翻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职业能力:

    (一)丰富的翻译专业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三)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四)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

    (五)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六)翻译成果显著,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深翻译的评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三)任现职以来有翻译专业论文,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申请参加资深翻译的评审,需提交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具备的下列一项业绩成果的材料:

    (一)审定稿量在30万字以上的正式出版物或者单位证明;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各不少于10万字的译著或者翻译理论研究著作2部(对书中未注明参评人撰写章节的译著,须由该出版社出具有关证明,注明参评人所译章节);

    (三)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上或者在国际统一刊号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译文,累计不少于20万字;

    (四)承担重要谈判或者国际会议等口译任务 30场以上的场次目录和服务方证明,及不少于2场的现场录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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