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政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维护国家环保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环境环保总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Envie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条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