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咨询专业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职业水平评价。现将《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管理咨询专业人员素质,保证管理咨询项目质量,增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管理咨询业市场需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高级管理咨询师和管理咨询师两个级别。高级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和程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办法进行。
高级管理咨询师英文译为:Senior Management Consultant
管理咨询师英文译为:Management Consultant。
第四条 管理咨询师职业??和管理咨询机构用人提供的评价服务。
第五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第六条 人事部指导、监督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工作。中国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管理咨询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成立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统筹规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人事部指导中国企业联合会确定管理咨询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命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