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地震局:
根据人事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印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中国地震局的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承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部分考务工作。考务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中国地震局有关单位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协商确定。
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首次考试日期定为2007年11月10日、11日。具体考务工作安排,由中国地震局有关单位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2007年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北京、南京、昆明和兰州4个城市的高、中等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四、2007年度首次在全国举行的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中国地震局统一支付费用,有关考务实施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报名人员收取费用。
请北京、江苏、云南和甘肃4省市的地震管理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认真做好首次举行的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