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2018年3月6日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四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